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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英语:Privately held company),管理学上称私营企业会计学上称私有公司(private corporation),是指非政府组织,大多是指非上市公司封闭公司、股份不公开公司(close corporation),相对于公开发行公司,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它们如何处理财务讯息,公开披露与否;在目的上私营公司尽量减少税收支出,而上市公司则增加股东的利润。经常误解的是私营公司规模较小,组织架构比较简单,事实上,有很多大牌公司也是私营企业 ,如玩具反斗城、玛氏企业、嘉吉公司科氏工业彭博社等。

私人公司的体制大多为有限公司,但亦有属股份有限公司者。

私人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成员,都是自然人或其他私人法人。私人公司的组织架构比较简单,如中小企业,不过也有些私人公司是大集团的子公司母公司,它们的公司治理及透明度,不必向外公报,除非是指定业务的私人公司,如私营银行证券公司慈善团体等。

定义

香港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29条,私人公司系指一间藉其章程细则作出下列规限的公司:

  • 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 限定其成员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私有企业又分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在民营企业之内,相对于国营企业,其定义: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 《合伙企业法》: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 《公司法》: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