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目之中立性有争议。其内容、语调可能带有明显的个人观点或地方色彩。 (2010年3月22日) |
非法所得(Illegal money),或称不法利益或不义之财,通常指:
- 犯罪所得。
- 收受他人的犯罪所得之赠与。
- 黑吃黑,掠夺他人的犯罪所得。
在司法上,对于判刑确定的不法所得,大多会没收,或加征罚锾。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会被视为受益人,而视同共犯。
其它别名
- 抢劫的强盗,其非法所得之财物,常被称为“盗赃”。
- 偷窃的窃贼,其非法所得之财物,常被称为“贼赃”。
- 收买他人非法所得之财物,则称为“收赃”。
错误观念
在现代媒体的宣传下,“不法所得”常被误导为只要拿来用于从事公益行为,就是劫富济贫、行侠仗义的英雄。 代表人物:罗宾汉、廖添丁等。但事实上在现今的司法,在知情为不法之财物的情况下,收受不法所得是有罪的。就算是不知情为不法所得,仍需吐还其财物。
是否课税?
对于非法所得是否课税?目前仍有争议。但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曾发出新闻稿“非法所得仍应合并课征综合所得税,如有漏报,仍应补税处罚”。[1]
参考文献
- ^ 非法所得仍應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有漏報,仍應補稅處罰.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 [2010-03-23].[永久失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