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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条件

洛克条件是从约翰·洛克的财产劳动理论当中提出,此条件规定,尽管个人有权通过工作获得私人财产,但他们只能“至少在有足够和良好的环境下,把财产留给他人”。[1]

约翰·洛克

洛克的表述

这种对任何一块土地的占用,通过改进它,对任何其他人都没有任何偏见,因为仍然有足够的和一样好的剩余,而且比尚未提供的人可以使用的还要多。因此,实际上,由于他对自己的封闭,给别人留下的东西从来没有少过。因为他尽可能地留下别人可以使用的东西,就像什么都不拿一样。没有人会认为自己因喝了另一个人而受伤,尽管他喝了一大口水,他有一整条河的水让他解渴。土地和水的情况,两者都足够了,完全一样。

——约翰·洛克, 政府论第二篇,第五章第 3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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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由意志主义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在《无政府状态,州和乌托邦》提出了“ 洛克条件”一词。 [2]它基于约翰·洛克在他的《政府论》阐述的思想,即自我所有权使一个人可以自由地将其劳动与自然资源相结合,将公有制财产转化为私有制财产。洛克得出结论,人们需要保护自己用于居住的资源,这是自然权利。诺齐克利用这个想法形成了他的洛克条款,该条款管理着社会最初对财产的获取,但是为了使他对财产拥有权的观念扎根并变得有说服力,他设计了一个标准来确定什么使财产获取才是正当的:“尽管每次侵占财产都减损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只要它不会使任何人的状况比没有私有财产的情况更糟,还是可以接受的。”这就是洛克条件。[3]

洛克条件已被乔治主义社会主义用来指控土地私有是非法的。 在乔治主义中,只有将市场租金支付给相关社区,才可以拥有土地。如果一块土地的租金为正,则意味着没有质量类似的土地可供其他人免费使用。

现代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自由主义者和穆雷·罗斯巴德[4]无政府资本主义传统接受了洛克关于财产的其他观点,同时拒绝了洛克条件。

法国研究员Ai-Thu Dang批评了诺齐克对洛克条件的理解,称他贬低了洛克条件的含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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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Chapter V, paragraph 27.
  2. ^ Nozik, Robert (1974).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 175.
  3. ^ "Social Minimum". [2015-08-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05). 
  4. ^ Rothbard, Murray. The Ethics of Liberty. NYU Press. 2003. 
  5. ^ Dang, Ai-Thu, "Libéralisme et justice sociale: la clause lockéenne des droits de propriété". In: Revue française d'économie, volume 10, n°4, 1995. pp. 205–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