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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注 1],是三级产业中的服务业,它的收入是来源于经纪服务的佣金,地产代理本身不拥有地产和物业,地产代理只是物业市场上的中间人。
地产代理买卖盘(买卖房屋)的两方,分别是物业买家和物业卖家;又或者租盘(租屋),租客(台湾称为“房客”)和业主(中国大陆和台湾又称为“房东”)。
各地地产代理业
香港
由1999年起,法例规定,在香港从事地产代理,必须持有有效牌照,包括充当香港物业买卖的中间人。牌照由地产代理监管局发出及监督。所以,香港的地产代理必须遵守当局发出的指引从业及进修,否则有被停牌,或者被取消牌照的风险。
香港有名的地产代理商包括有美联物业、香港置业、利嘉阁、中原地产 、世纪21物业及大同地产等。
至于鸿运地产已经在2003年结业,也反映地产市场的特色,汰弱留强。[1]
截至2021年3月底香港持牌地产代理41044人,另外,以俗称大牌的代理(个人)牌照人数最新报18463人,至于反映前线代理的营业员牌照(俗称S牌)最新报22581人,地产代理(公司)牌照3888人,期内代理分行数目亦录增长,据地监局资料,截至3月底录7046间分行,按月再多14间
而牌照分为3种:
- 地产代理(公司)牌照 - 持有人是法人公司,俗称C牌,又名公司牌。
- 地产代理(个人)牌照 - 持有人是自然人,可当营业员及经理,俗称E牌,又名大牌。
- 地产营业员牌照 - 持有人只可以当雇员,俗称S牌,又名细牌。
澳门
现行澳门法律规定,房地产中介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是买卖房地产等不动产的中间人,而房地产经纪则为房地产中介人服务。二者均需要领取准照。该等人士(或公司)受房屋局监管。
台湾
在1999年2月,通过“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是为管理不动产经纪业、保障交易者权益而制定。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规定:经纪业设立之营业处所至少应置经纪人一人。但非常态的营业处所,其所销售总金额达新台币六亿元以上,该处所至少应置专业经纪人一人。营业处所经纪营业员数每逾二十名时,应增设经纪人一人。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规范的对象为中介或代销业者,在不动产交易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各项契约、广告、销售说明均与实际产品相符合,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文件需经不动产经纪人签章后始具法律效益。
根据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不动产经纪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代销与中介。
代销属于不动产初级市场,是消费者与建筑业者之间的桥梁,销售主体为预售屋与新成屋(以建案为主);
中介专营不动产二级市场,是消费者与个别屋主之间的桥梁,销售主体为土地、新成屋、中古屋及租赁事宜(多以个人为对象)以收取买卖双方各自服务费为报酬。
代销的专业职能牵涉较广,从土地成本、市场调查、产品定位、规划设计建议、广告建议、行销企划建议及代理现场销售等(短期销售策略),与建设公司接洽,于接待中心守株待兔;
中介注重的是媒合能力、土地建物产权及代书过户流程知识(长期深耕地方),则是由店里的不动产经纪人员个别开发案源。
新加坡
新加坡的房地产代理业由房地产代理理事会负责监管。
注释
- ^ 香港所称的地产代理或地产经纪,中国大陆称为房地产中介或房产中介,台湾称为房屋中介(简称房仲),澳门称为房地产中介人或房地产经纪,新加坡称为房地产代理
参见
- 银主盘
- 代书
- 开发
- 销售
- 大炮
- 小蜜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