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Securities Firms,又称券商)是提供投资者证券买卖交易服务的法人组织,其组织型态必须为依法设立登记之公司,经证券主管机关之特许及发给证照,而以经营证券业务为目的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商经营之业务主要包括承销、经纪、自营,若同时经营此3种业务,称之为综合证券商。承销为接受发行公司之委托,协助其证券发行之业务,经纪是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下单买卖证券以收取手续费之业务,自营则是证券商以自己名义进行证券买卖之业务。[1]证券商不得收受存款、办理放款、借贷有价证券、为借贷款项或有价证券之代理或居间。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融资、融券,或从事融资融券买卖的代理。[2]
业务范围
依证券业务范围,可分为:[3]
- 证券承销商(Underwrit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之承销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 证券自营商(Deal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之自行买卖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 证券经纪商(Brok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居间、代理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