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

证券商(Securities Firms,又称券商)是提供投资者证券买卖交易服务的法人组织,其组织型态必须为依法设立登记之公司,经证券主管机关之特许及发给证照,而以经营证券业务为目的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商经营之业务主要包括承销、经纪、自营,若同时经营此3种业务,称之为综合证券商。承销为接受发行公司之委托,协助其证券发行之业务,经纪是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下单买卖证券以收取手续费之业务,自营则是证券商以自己名义进行证券买卖之业务。[1]证券商不得收受存款、办理放款、借贷有价证券、为借贷款项或有价证券之代理或居间。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融资融券,或从事融资融券买卖的代理。[2]

业务范围

依证券业务范围,可分为:[3]

  1. 证券承销商(Underwrit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之承销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2. 证券自营商(Deal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之自行买卖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3. 证券经纪商(Brok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居间、代理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参见

参考资料

  1. ^ 谢剑平. 投資學:基本原理與實務. : 51. ISBN 978-957-43-1484-3. 
  2. ^ 《投资型保险商品》〈第三章.金融体系概述〉,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2001年,三版,编辑